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款分為兩款,作為***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堅持**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覆蓋、**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設立審計機關。”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及其績效的審計情況,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審計的工作內容是什么?質量審計電話多少
(二)新增第14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活動,不得干預、插手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三)新增第30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發現經濟社會運行中存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報告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通報。”
(四)現行《審計法》第29條中的“(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在新法第32條中被修改為“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新法第35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通過***信息系統和數據共享平臺取得的電子數據等資料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審計單位重復提供。”
(六)新法第43條明確規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審計人員應當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質量審計電話多少財務審計報告要求哪些東西?
(三)現行《審計法》第49條“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被修改為新法第54條“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送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八、對審計機關的內部管理和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新增第12條:“審計機關應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隊伍。”“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遵守法律和執行職務情況的監督,督促審計人員依法履職盡責。”“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二)在制度上對審計公告有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但缺乏相應的保障。近幾年來,審計署在審計公告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規定,從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審計公告行為,但總體看這些規范性文件作出的規定相當原則,不易操作,從法律的角度,看存在以下,一是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審計署近幾年出臺的《審計機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定》(后廢止)、《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辦理規定》等4個規范性文件,對審計結果公告進行規定,是審計結果公告的重要依據和操作指南。但由于這些規范制度在立法層次上屬部門規章,其法律位階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雖然《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分別在第四章三十六條、第四章三十五條對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則性的界定,但規定的較粗,只是為制定審計公告規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據,沒有操作性。審計報告多少錢?多久出審計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根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目錄***章總則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第四章審計機關權限第五章審計程序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章總則***條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堅持**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覆蓋、**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設立審計機關。***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慧邦眾成提供海南省財務審計報告;一站式審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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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低層次的立法,沒有程序上的嚴格要求,隨意性較大,變動頻繁,因而現行的審計公告制度缺乏作為法律的應有嚴格性和穩定性。二是審計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對審計公告的規定缺乏統一性。從現行有關審計結果公告的制度、辦法和準則等條文中,有的條文用語不規范,難以準確地表達立法本意;有的制度與規定之間缺乏協調,措詞不統一。如《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條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基本準則》……”,而《審計基本準則》中根本就沒有公告審計結果的條文表述。《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的制定除了《審計法》為其依據外,《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基本準則》也應是直接的法律依據,而《試行辦法》中無此表述。有的在法律表述上運用模糊用語,如《審計法》對“公布”審計結果采用了“可以”的表達,致使公告審計結果成為帶有任意性自由裁量行為。很多地方在推行審計結果公告時,都采用了與《審計法》第36條一樣表達方式。“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向公布審計結果的,按法定職能及有關程序辦理。”從而弱化審計結果公告的法律剛性。三是有關制度的內容不夠完整。從現行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看,多數內容比較籠統質量審計電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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